
2026年以来,全国文化旅游系统持续开展“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整治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执法办案,有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震慑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旅行社收取购物回扣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广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零团费接待52名游客参加旅游活动,行程中安排游客进入桂林市两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购物店消费并收取购物回扣,购物店存在夸大宣传保健品功效的行为,同时导游孟某某在行程中存在向游客兜售土特产的行为。
处置情况: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5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2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廖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孟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桂林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桂林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桂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公安部门对在购物店强迫游客购物的牛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杭州千岛湖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杭州千岛湖某旅行社接受安徽黄山某企业委托策划团建活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的规定。
处置情况: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2026年9月,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杭州某旅行社擅自设立营业部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杭州某国际旅行社未经备案在淳安县设立营业部开展营业,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处置情况:2026年1月,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擅自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旅行社限期整改,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江西某旅行社安排游客乘坐无资质车辆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江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3名游客参加“五天四晚邂逅江西”旅游活动,向江西亚旅汽运有限公司租用一辆5座车辆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组织4名游客参加“水墨婺源”旅游活动,向某自然人租用车辆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经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核查,上述车辆均未取得道路运输资质。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
处置情况: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对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杭州某旅行社在线经营未公示组团社资质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杭州某旅行社在线经营包价旅游服务产品过程中,未按规定在销售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组团社的名称、住所地、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并引发大量投诉。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七条“旅行社通过网络销售包价旅游服务产品的,应当在销售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组团社的名称、住所地、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推介旅游服务内容”的规定。
处置情况:2026年5月,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公示组团社的名称、住所地、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该旅行社限期整改,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导游邓某擅自增加购物场所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导游邓某某接受贵州飞赢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邓某某未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安排行程,擅自安排游客前往南花苗寨参加购物活动,且未将相关情况告知贵州飞赢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
处置情况:清镇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对邓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导游白某某私自承揽业务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公安部门转办线索,反映白某某涉嫌违法提供讲解服务。经调查,导游白某某使用其自制的旅行社派团单获取景区门票,在无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私自为5名游客提供讲解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的规定。
处置情况: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对白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刘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刘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在九华山景区附近招揽游客后,带3名游客前往河西商店、西来禅寺、西门古道等地,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服务,因购物安排问题引发游客投诉。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的规定。
处置情况:在属地公安部门协查下,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的规定,对刘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旅行社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至8月,烟台市蓬莱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收到涉及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9起举报、投诉,反映该公司安排的旅游行程与宣传不符等问题。经调查,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旅游宣传信息,实际行程中未按前期宣传、承诺内容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并要求游客必须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玩项目。
处置情况:在属地公安部门协查下,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烟台市蓬莱区文化和旅游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某某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旅行社擅自转团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常德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社交平台投放“哈亚雪五天四晚”“至尊潮汕五天四晚”等旅游产品广告,安排公司客服通过微信与游客联系出行事项并收取定金,在未取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安排哈尔滨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揭阳深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涉及游客4批共19名。
处置情况: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常德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常德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违法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置。

编辑:新媒体运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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